Skip to content
Home » 工傷期間可否工作?2026 律師深度解析:§10 病假錢、§48 解僱保護與法庭管轄權

工傷期間可否工作?2026 律師深度解析:§10 病假錢、§48 解僱保護與法庭管轄權

法律意見:鄺曉浚律師(香港事務律師)撰寫。本文反映執業律師於僱員補償及人身傷害領域的執業觀察。
最後更新:2026-05-03

在處理眾多工傷及人身傷害索償案件的執業生涯中,律師經常收到受傷工友提出一個充滿矛盾與擔憂的問題:「鄺律師,我現在還在放工傷病假,但僱主叫我回公司做些輕巧工作(Light Duty),我到底可否上班?如果上班,我的工傷補償會否被取消?若不上班,僱主又威脅要解僱我,我該如何自處?」

這是一個涉及複雜法律機制的核心問題。簡單而言,工傷期間絕對可以工作,但您的工作狀態將直接觸發《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不同條文的重新計算與法律後果。 許多工友誤以為「工傷病假」等同於「絕對禁止踏足工作場所」,又或者以為一旦復工,所有索償權利便會立即終止。這些誤解往往導致工友在不知情下簽署了不利的復工協議,甚至損害了日後在普通法下追討龐大損害賠償的權利。

本文將從資深人身傷害律師的專業視角,為您深度剖析工傷期間上班的法定權利與陷阱。本文將拆解第10條「病假錢」的精確算法、第48條的解僱保護網、第16E條的醫療評估上訴機制,以及法庭管轄權的戰略選擇。無論您正處於完全停工、半復工(輕工)還是被逼復工的狀態,本文都能為您提供清晰、準確且具備實戰價值的法律導航。

一、第10條病假錢的法定機制與三種工作狀態

要解答「工傷期間可否工作」,首要任務是釐清《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關於「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的法定機制。第10條並非單純地派發固定的津貼,而是一個精密設計的「收入補漏」機制。

工傷期間 3 種工作狀態:完全停工、輕工 light duty、復工 — Cap 282 §10 差額補償公式
工傷期間 3 種工作狀態與病假錢計算(2026)

1. 核心法定公式:差額補償原則

坊間常有極大誤解,以為病假錢的公式是「受傷前工資的五分之四」。從嚴格的法理角度而言,這是完全錯誤且危險的理解。根據第10條,正確的法定公式為:

病假錢 = 4/5 × (受傷前每月入息 − 病假期間實際收入) 的差額

這個「差額」概念是整個機制的靈魂。它直接解答了「可否工作」的問題:您可以工作,但您在病假期間因工作而獲得的「實際收入」,必須從「受傷前每月入息」中扣減,然後才乘以五分之四。這衍生出以下三種截然不同的工作狀態與補償計算:

1.1 狀態一:完全停工休養

當您持有註冊醫生簽發的有效工傷病假紙,且完全沒有從事任何工作時,您的「病假期間實際收入」為零($0)。

計算範例:
假設您受傷前每月入息為 HK$20,000。
差額 = HK$20,000 – HK$0 = HK$20,000。
病假錢 = 4/5 × HK$20,000 = HK$16,000。

1.2 狀態二:從事輕工 (Light Duty) / 半復工

這是最常引發勞資糾紛的狀態。僱主可能基於營運需要,或為了減輕工傷病假錢的負擔,要求您回公司處理較輕鬆的文書工作或接聽電話。如果您同意並開始從事輕工,僱主必須為您實際付出的勞動力支付相應的工資。此時,您的「病假期間實際收入」便不再是零。

計算範例:
假設受傷前每月入息為 HK$20,000。
您從事輕工,僱主按比例支付您 HK$10,000 的工資。
差額 = HK$20,000 – HK$10,000 = HK$10,000。
病假錢 = 4/5 × HK$10,000 = HK$8,000。
您該月的總收入 = 輕工工資 (HK$10,000) + 病假錢 (HK$8,000) = HK$18,000。

💡 (實務觀察): 許多工友拒絕做輕工,是因為擔心「一返工就無病假錢」。正如上述計算所示,做輕工後的總收入(HK$18,000)其實高於完全停工的病假錢(HK$16,000)。然而,您的代表律師必須提醒您:是否接受輕工,必須純粹基於您的醫學狀況。 如果醫生認為您不適合任何形式的工作,您絕對有權拒絕僱主的輕工要求。強行復工可能導致傷勢惡化,甚至在日後普通法索償中,被對方保險公司質疑您的傷勢並不如聲稱般嚴重(即所謂的 “Failure to mitigate loss” 爭議)。

1.3 狀態三:完全康復並正式復工

當醫生判定您無需再放工傷病假,您正式全面復工,並賺取與受傷前相同或更高的收入時,第10條的病假錢機制便會終止。但請緊記:病假錢的終止,絕不代表您的工傷索償完結。 您仍然有權進行第9條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判傷)補償,以及潛在的普通法疏忽索償。

1.4 關鍵定義:什麼是「入息」?

在計算上述公式時,必須精準界定「入息」。根據法例及終審法院的案例原則:

  • 包含在內 (Included): 底薪、恆常的超時工作津貼 (Regular Overtime)、勤工獎、佣金、花紅、由僱主提供的膳食及住宿價值。
  • 豁免在外 (Excluded): 僱主為補償僱員因工作而墊支的特別費用(例如:行政旅費津貼、交通實報實銷開支)、強積金僱主供款。

📌 強積金 (MPF) 供款爭議: 第10條發放的「病假錢」在法律上屬於「補償」(Compensation) 而非「工資」(Wages)。因此,病假錢不屬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均無須為病假錢作強積金供款。 但是,如果您處於「狀態二」從事輕工,您就輕工部分所賺取的實際工資,則必須按常規扣除強積金。

1.5 法定時限與法庭延長權力(極度重要)

第10條病假錢並非無了期發放。法例規定了嚴格的時間上限:

  1. 基本期限: 最長 24 個月。
  2. 延長機制: 如果 24 個月後仍需放病假,唯有法庭 (The Court) 有權批准延長,最多只可額外延長 12 個月。
  3. 絕對上限: 總計最高 36 個月。

⚠️ 重大誤區糾正: 坊間許多網站錯誤聲稱「勞工處或醫生可以批准延長至三年」。這是完全違背法理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超過 24 個月的病假錢,必須透過向區域法院入稟申請,並由法官頒下法庭命令方可合法延長。勞工處主任或主診醫生絕對沒有法定權限去延長這第 25 至 36 個月的病假錢。若僱主在第 24 個月後停止支付,而您未有取得法庭命令,僱主並未違法。

📌 政府已刊憲調整補償限額,由 2025年4月17日 起生效,計算工傷補償的「每月入息上限」已調高至 HK$38,670。這對高薪一族計算第9條死亡或永久傷殘補償有重大影響,但在計算第10條病假錢時,法例並無設定每月入息上限,而是按實際受傷前入息計算。

💼 實戰案例 02:李先生 — 輕工安排與補償爭議

李先生是一名倉務員,在搬運重物時腰椎受傷。受傷前每月平均入息為 HK$22,000。休養半年後,醫生評估他可從事「避免提舉超過5公斤重物」的輕工。僱主安排他回公司負責坐在登記處核對出入庫文件,並支付每月 HK$12,000 的工資。

僱主的人事部誤以為李先生已「復工」,便全面停止支付工傷病假錢。李先生求助律師後,律師代為去信僱主,指出其違反了第10條的差額補償原則。李先生雖然從事輕工,但其收入(HK$12,000)低於受傷前入息(HK$22,000)。

經律師介入並列出精確的法律計算:4/5 × (HK$22,000 – HK$12,000) = HK$8,000。僱主最終承認錯誤,補回過去數月拖欠的差額,並在後續的判傷及普通法索償中,李先生成功獲得總計 HK$68,000 的僱員補償(未計及後續的普通法和解金額)。此案凸顯了輕工狀態下,僱主極易因不熟悉法例而剝奪工友的合法權益。

二、第10A條醫療費用每日法定上限

在工傷期間,無論您是完全停工還是從事輕工,只要您需要接受與工傷相關的醫療治理,僱主就有絕對的法律責任支付醫療費用。這規範於條例第10A條。

2.1 法定報銷上限(必須完全準確)

第10A條並非實報實銷、無上限地支付。法例對每天可索回的最高金額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 住院治療: 每天最高 HK$300
  • 門診治療(包括註冊中醫、物理治療): 每天最高 HK$500
  • 同日接受住院及門診治療: 每天最高 HK$700

2.2 公立與私家醫療的戰略選擇

由於門診上限僅為 HK$500,這金額通常足夠支付醫院管理局轄下公立醫院的急症室、專科門診或物理治療費用,但若您選擇向私家骨科醫生求診,單次診金連藥費往往高達 HK$1,000 至 HK$2,000。這意味著在純粹的《僱員補償條例》下,您必須自行承擔超出上限的差額。

💡 (實務觀察): 許多工友問:「我是否只能看公立醫生?」答案是否定的。在律師的執業策略中,如果案件具備強烈的僱主疏忽元素(即極大機會開展普通法索償),律師通常不會反對當事人尋求適切的私家醫療服務。原因在於,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侵權索償下,只要該私家醫療開支被法庭認為是「合理地產生」(reasonably incurred) 以減輕傷勢,這些超出第10A條上限的醫療費用,是可以全數在普通法案件的「特別損害賠償」(Special Damages) 中向僱主及其保險公司追討的。公立醫院輪候時間漫長,及早接受私家專科治療或磁力共振 (MRI) 掃描,不僅有利於您的康復,更能為日後的法庭訴訟提供強而有力的獨立醫學證據。

三、第48條不合法解僱保護 — 深度拆解

工傷期間最令工友恐懼的,莫過於收到僱主的解僱信。部分無良僱主為了切斷第10條病假錢的延續,或企圖在判傷前逼使工友接受極低額的和解,會採取解僱手段。然而,香港法律對此提供了極度嚴厲的刑事制裁。

Cap 282 §48 不合法解僱保護:補償未解決前不得解僱,最高罰款 HK$100,000
Cap 282 §48 不合法解僱保護 6 大特徵(2026)

3.1 第48條的保護範圍與「解決」的法律定義

根據條例第48條,僱主在以下情況下解僱工傷僱員,即屬違法:

  • 僱員遭受工傷;及
  • 在勞工處處長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5,即判傷結果)或「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7)之前;或
  • 在有關的補償聲請最終達成協議或由法庭作出最終裁決之前。

這意味著,只要您的工傷程序尚未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已解決」(Resolved),僱主的解僱行為便觸犯了禁忌。即使您已經復工(狀態三),只要表格5或表格7仍未發出,這把保護傘依然為您張開。

3.2 不合法解僱的 6 大特徵深度拆解

在法庭實務中,如何判定僱主的行為構成第48條的違法解僱?通常具備以下特徵:

  1. 時間上的吻合性: 解僱往往發生在工友遞交長時期病假紙,或剛完成勞工處判傷但正準備提出上訴(第16E條)的敏感時刻。
  2. 虛構的解僱理由: 僱主可能編造工友「工作表現欠佳」、「遲到」或「公司架構重組」等藉口,掩飾其逃避工傷責任的真正意圖。
  3. 施壓簽署和解: 在遞交解僱信的同時,要求工友簽署一份「全面及最終解決」(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 的協議,甚至包含放棄普通法追討權利的魔鬼條款。
  4. 停止支付病假錢: 伴隨解僱而來的,通常是立即中斷第10條的按期付款。
  5. 拒絕呈報工傷: 在某些極端個案中,僱主從一開始就違反第15條拒絕向勞工處呈報表格2,隨後直接將工友解僱。
  6. 單方面取消輕工安排: 本來同意工友從事輕工,但突然以「沒有適合崗位」為由將其辭退。

3.3 法定例外:僱員嚴重不當行為

法律並非盲目偏袒任何一方。第48條亦設有法定防線(Statutory Defence)。如果僱主能證明僱員犯了嚴重的行為不當 (Serious Misconduct),例如在工作場所盜竊、嚴重違反安全守則導致他人受傷、或對上司使用暴力,僱主仍有權行使即時解僱權(Summary Dismissal)。但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完全在於僱主,且法庭對「嚴重不當」的門檻要求極高。

3.4 違反後果:最高罰款 HK$100,000(純屬罰款,不設監禁)

⚠️ 重大法理澄清: 許多網上論壇流傳「解僱工傷員工會坐監」。這是嚴重的資訊錯誤。根據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僱主若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HK$100,000。法例中並無賦予法庭就此罪行判處監禁的權力。 雖然缺乏監禁罰則,但留下刑事案底及高達十萬元的罰款,對任何具規模的企業或其董事而言,仍是極具阻嚇性的法律風險。

3.5 第48條 vs 第57章第32A條(不合理解僱)的分別

專業律師必須向您指出兩條經常被混淆的法例: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 專門針對工傷期間的解僱。無須滿足「連續性合約」(即俗稱的 418 規則),即使您只上班了一天便受傷,同樣受此保護。
  • 《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A條的「不合理解僱」: 一般勞資糾紛適用。通常要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24 個月。

因此,第48條為工傷僱員提供了更為即時且無門檻的絕對保護。

💼 實戰案例 06:張先生 — 評估爭議期間的惡意解僱

張先生是一名地盤紮鐵工,因高空墮物導致肩膊旋轉肌撕裂。勞工處初步判傷(表格5)評定其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 5%。張先生認為評估過低,準備根據第16E條提出反對。就在這個「空窗期」,僱主見表格5已發出,便立即以「工程完結」為由將張先生解僱,並拒絕支付代通知金及後續病假錢。

律師介入後,立即向勞工處及僱主發出嚴正的律師信。律師指出,根據法例,由於張先生已合法啟動第16E條的反對機制,該工傷案件在法律上尚未解決。僱主的解僱行為表面上已觸犯第48條。面對刑事檢控的壓力及律師準備入稟區域法院的草擬文件,僱主及保險公司態度軟化。最終,張先生不僅成功推翻原有的判傷結果(上調至 9%),更在隨後的普通法索償中,因僱主明顯違反安全責任,成功獲判總額達 HK$500,000 的賠償。此案證明了在爭議期間被解僱,絕不代表您的索償之路走到盡頭,反而是啟動更強硬法律行動的契機。

四、第16E條醫療評估反對與覆核機制

在探討工傷上班與解僱時,須一併留意第16E條。這是工傷程序的關鍵分水嶺。

4.1 14 日的黃金反對期

當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表格5(判傷證明書)後,如果您或僱主對該百分比(例如 3% 或 5%)不滿意,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 這 14 天是法定死線 (Statutory Deadline),一旦錯過,該評估結果將成為定局,直接影響您第9條的永久傷殘補償金計算。

💡 (實務觀察): 許多工友在收到表格5時,剛好被僱主召回公司「試工」或從事輕工。他們誤以為既然已能勉強上班,便接受了極低的判傷百分比。請緊記:您能夠從事輕工,不代表您的身體機能已 100% 恢復至受傷前水平。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是基於您在公開勞動市場的整體競爭力下降。即使您現時的僱主願意容納您,若日後您轉工,該傷患仍會限制您的就業選擇。因此,切勿因已復工而輕易放棄第16E條的反對權利。

4.2 六個月內向區域法院上訴

如果經過勞工處的覆核後(表格6),您仍然認為判傷不公,法例容許您在表格6發出後的 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這是一個極具技術性的司法程序,通常需要聘請獨立的骨科或腦神經科專科醫生撰寫專家醫療報告 (Expert Medical Report) 以抗衡勞工處的評估,此階段強烈建議尋求專業人身傷害律師的協助。

五、法庭管轄權對比與入稟策略(律師的戰略考量)

當勞資雙方就工傷期間應否上班、病假錢是否被扣減、或是否構成不合法解僱發生無可挽回的爭議時,法庭是最終的仲裁者。然而,香港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機構處理勞資及傷亡糾紛,選擇錯誤的法庭入稟,將導致案件被剔除及承擔昂貴的訟費。

香港工傷案件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高等法院 PI 管轄權
香港工傷及人身傷害案件法庭管轄權對比(2026)

您的法律代表在決定入稟何處時,必須精確掌握各法庭的管轄權 (Jurisdiction) 限制:

5.1 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根據第25章)

勞資審裁處主要處理違反《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的申索(例如: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
⚠️ 關鍵事實:勞資審裁處的申索金額是「無上限」的 (No upper limit)。 坊間常有誤解以為它只能處理幾千元的案件,這是錯誤的。然而,法例嚴格規定,勞資審裁處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因此,如果是純粹追討被拖欠的第10條病假錢或解僱代通知金,律師通常會建議並指導當事人自行前往勞資審裁處申索,以節省法律費用。

5.2 小額錢債審裁處 (Small Claims Tribunal, 根據第338章)

處理不超過 HK$75,000(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生效,非舊制的 HK$50,000,亦非網傳錯誤的 HK$150,000)的申索。同樣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在工傷語境下,如果工友遭受極輕微的工傷(例如輕微割傷),且普通法下的痛苦與悲傷賠償 (PSLA) 加上醫療費估計低於 HK$75,000,可考慮在此入稟。但對於絕大多數有骨折或韌帶撕裂的工傷,HK$75,000 的上限絕對不足以彌補損失。

5.3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案件清單 (DCPI)

這是絕大多數工傷及普通法索償的主戰場。區域法院處理申索金額介乎 HK$75,001 至 HK$3,000,000 的案件。在 DCPI 的程序中,雙方律師會進行嚴謹的「文件披露」(Discovery) 程序,交換專家醫療報告,並進行和解談判。如果您的工傷涉及僱主的疏忽(例如未提供安全帶、機器無防護罩),律師通常會在此階段為您入稟,同時追討《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補償及普通法的巨額損害賠償。

5.4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案件清單 (HCPI)

當預計申索金額超過 HK$3,000,000 時(通常涉及癱瘓、截肢、嚴重腦部創傷或致命意外),案件必須入稟高等法院。這類案件涉及極其複雜的未來收入損失 (Loss of Future Earnings) 及未來護理費用 (Future Nursing Care) 計算,需要極高水平的法律及醫學專家介入。

六、「自願返工」的潛在法律效應與陷阱

回到文章開首的核心問題:如果您在工傷期間「自願」應僱主要求返工(無論是輕工還是全面復工),除了影響第10條的病假錢外,還隱藏著哪些法律風險?

6.1 默認接受康復評估的後果

在普通法索償中,保險公司的辯護律師最常用的盤問技巧之一,就是質疑原告人的傷勢嚴重性。如果您在病假期間提早復工,即使是輕工,保險公司亦會在法庭上爭辯:「原告人早在 X 年 X 月已能重返工作崗位,證明其傷勢已無大礙,其後續聲稱的痛楚及喪失工作能力屬誇大其詞。」這會大大削弱您追討「痛苦與悲傷賠償」(PSLA) 的談判籌碼。

6.2 復工協議 (Discharge Document) 的危險條款

部分僱主在安排工友復工時,會要求工友簽署一份看似普通的「復工備忘錄」或「結算單」。請高度警惕!這些文件中往往夾雜著免責條款(Exclusion Clauses),例如:「本人確認已完全康復,並放棄向公司追討一切因上述意外引起的賠償。」

💡 (實務觀察): 雖然在香港法律下,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免除自己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這類「和解協議」在法庭上很大機會被判無效。然而,簽署這類文件會引發極漫長且昂貴的「初步爭點」(Preliminary Issue) 訴訟,保險公司會利用這份文件拖延賠償進度。因此,在未諮詢您的律師前,絕對不要在復工時簽署任何涉及「放棄權利」或「全面和解」的文件。

6.3 復工後傷勢加劇 (Relapse) 仍可索償嗎?

可以。如果您復工後發現傷患處(例如腰椎)因工作勞損而再次劇痛,甚至需要重新請病假,只要醫學證據顯示這次復發與原本的工傷意外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Causation),您仍然有權重啟第10條的病假錢申索,並將其納入最終的普通法索償中。但舉證責任會變得更為複雜,需要主診醫生明確指出是「舊患復發」而非「新的獨立受傷」。

七、真實個案深度剖析

💼 實戰案例 09:周先生 — 提早復工引發的連鎖爭議與百萬索償

周先生是一名資深冷氣技工,在棚架上安裝冷氣機時失足墮下,導致右腳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受傷前月薪為 HK$35,000。在經歷了 12 個月的漫長病假後,僱主以「公司人手極度短缺」為由,懇求周先生回公司負責「睇圖則及指導學徒」的非體力勞動工作(輕工),並支付全額工資 HK$35,000。

周先生本著與僱主的良好關係答應了。然而,兩個月後,勞工處發出表格5,評定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 15%。保險公司隨即以周先生「已能賺取與受傷前相同入息」為由,拒絕在普通法下賠償任何「未來收入損失」(Loss of Future Earnings),並僅提出極低額的庭外和解方案。

律師接辦此案後,立即進行深入的法理分析與證據搜集。律師方向法庭及對方律師指出:

  1. Smith v Manchester Corp 案例原則: 雖然周先生現時在原僱主處賺取相同入息,但其跟骨骨折導致他永久無法攀爬棚架。一旦他失去現時這份帶有「恩恤性質」(Sympathetic Employment) 的輕工,他在公開勞動市場(冷氣技工行業)的競爭力已遭受毀滅性打擊。
  2. 醫療專家證據: 律師方聘請的獨立骨科專家報告明確指出,周先生的右腳踝關節已出現創傷性關節炎,未來極可能需要進行關節融合手術 (Arthrodesis),屆時將需要長達半年的完全停工。

面對堅實的法律理據與即將展開的 DCPI 審訊,保險公司最終妥協。周先生不僅保留了其輕工職位,更在普通法下成功索取包括痛苦與悲傷賠償、未來收入損失風險及未來醫療費用在內,總計 HK$1,397,863 的巨額賠償。此案完美示範了:即使工傷期間復工並賺取全薪,只要透過精準的法律策略,您的長遠損失依然能得到全面且公正的補償。

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FAQ)

Q1:我在放工傷病假期間,可否偷偷做兼職(例如揸 Uber 或送外賣)?
絕對不建議。首先,這違反了醫生要求您「休息」的醫療指示,可能導致傷勢惡化。其次,在法律上,您在兼職中賺取的收入必須在第10條病假錢的公式中扣除。如果您隱瞞兼職收入而繼續領取全額病假錢,即屬欺詐,僱主及保險公司有權報警,您將面臨刑事檢控。保險公司亦常聘請私家偵探進行跟蹤偷拍 (Surveillance),一旦拍到您搬運外賣或駕駛,將徹底摧毀您在法庭上的誠信 (Credibility)。

Q2:僱主要求我做輕工,但我住在屯門,公司在柴灣,單是車程已令我腰痛難當,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輕工安排必須是「合理」且「適合」您的身體狀況。如果您能出示主診醫生的醫學證明,指出長途車程會加劇您的腰椎痛楚,您在法律上有充分理由拒絕該輕工安排,並繼續享有完全停工的第10條病假錢。僱主不能以此為由解僱您。

Q3:如果我在輕工期間再次發生意外受傷,算是新的工傷嗎?
是的。如果您在執行輕工職務期間再次遭遇意外(例如在辦公室滑倒),這構成一次全新的工傷意外。您需要重新填寫表格2向勞工處呈報,並啟動新的索償程序。這兩次工傷的傷殘百分比將由醫療委員會分開或綜合評估。

Q4:病假已經超過 24 個月,僱主停發病假錢,勞工處說幫不到我,我該怎麼辦?
正如前文所述,超過 24 個月的病假錢必須由法庭頒令延長(最多延至 36 個月)。勞工處確實無權處理。您必須立即尋求人身傷害律師的協助,向區域法院提出單方面或對訟式申請,要求法官頒下延長病假錢的命令。切勿拖延,否則您將面臨嚴重的經濟斷層。

Q5:僱主說如果我入稟法庭告他普通法疏忽,他就會立即解僱我,這合法嗎?
絕對不合法。即使勞工處的判傷程序已經完結(即第48條的保護傘可能已結束),但如果您因行使合法的訴訟權利而被解僱,這可能構成《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甚至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法庭對僱主恐嚇原告人的行為採取極度嚴厲的態度。

九、律師費安排與法律援助

許多工友在面對龐大的保險公司法律團隊時,會因為擔心昂貴的律師費而卻步,甚至在網上搜尋所謂的「不成功不收費」(No Win No Fee) 服務。

⚖️ 嚴正法律聲明: 根據香港律師會的嚴格專業操守指引及香港法律,在涉及訴訟的案件中,律師絕對禁止採用「不成功不收費」(按條件收費 / Contingency Fee)的模式。 任何聲稱能提供此類收費模式的機構,極可能是非法的索償代理 (Recovery Agents),將您的案件交予他們處理,不僅可能觸犯「助訟及包攬訴訟」(Maintenance and Champerty) 的刑事罪行,您的賠償金亦可能被非法瓜分。

執業律師均嚴格遵守香港律師會的規定。考慮到工傷受害者的經濟困境,您可以透過以下合法且透明的途徑尋求支援:

  • 免費初步案件評估: 您可以獲得初步的法律諮詢,評估您的案件是否具備普通法索償的勝算,以及預計的賠償範圍。
  • 協助申請法律援助: 如果您的案件理據充分,且符合經濟審查的資格,律師可全力協助您向法律援助署 (Legal Aid Department) 提出申請。一旦獲批法援,您的律師費及專家報告費用將由法援署墊支,您無需承受巨大的財務風險。
  • 標準小時收費及透明報價: 對於不符合法援資格的客戶,律師會提供清晰透明的標準小時收費或階段性收費報價,絕無隱藏條款。

在人身傷害索償的漫長道路上,每一個決定—由是否接受輕工、何時簽署文件,到選擇在哪個法庭入稟—都牽一髮動全身。面對熟悉法律漏洞的保險公司,您需要的是一位具備深厚法理基礎及豐富實戰經驗的專業律師為您護航。如有疑問,歡迎透過 聯絡我們 預約免費初步諮詢,或瀏覽 關於我們 了解律師事務所背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見。每宗工傷案件的具體事實(如受傷機制、合約條款、醫療報告字眼)均獨一無二,法律的適用亦會隨之改變。如您正面對工傷期間的工作或解僱爭議,請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如需進一步的法律支援或預約初步諮詢,請隨時聯絡我們: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