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7月26日
「4/5 病假」的正式名稱是疾病津貼,由《僱傭條例》(第 57 章)規定。很多人以為就是「月薪 ÷ 30 × 80%」——這樣算出來的數字,多數比你應得的少。
本文只講一般病假(非因工受傷)的計算方法:正確公式、「每日平均工資」的法定算法、五個不同薪酬結構的實例,以及最常見的三種計錯情況。如果你的病假源於工傷,適用的是另一套制度(第 282 章),計法完全不同,本文最後一節會說明分別。
一、正確公式
疾病津貼的金額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4/5):
| 疾病津貼 = 每日平均工資 × 4/5 × 病假日數 |
關鍵不在「× 4/5」,而在「每日平均工資」怎樣算——這一步算錯,後面全部錯。
「每日平均工資」的法定算法
| 每日平均工資 =(過去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 − 剔除款額)÷(365 天 − 剔除天數) |
兩個「剔除」是重點:
- 剔除天數——過去 12 個月內,僱員沒有支取或只支取部分工資的日子(例如放無薪假、病假、產假、休息日不獲支薪的日子)。
- 剔除款額——上述日子所支付的(部分)工資。
換言之:不是除以 365,而是除以「實際有支薪的日數」。如果你過去一年放過無薪假或長病假,把那些日子剔除之後,分母變細,每日平均工資反而會提高。僱主若直接用「月薪 ÷ 30」,往往就是在這裡少算了。
如果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按實際受僱期間計算。
二、領取疾病津貼的四項條件
必須同時符合: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 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
例外: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不受「連續 4 天」限制,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就產前檢查而言,出示到診證明書亦可。
三、有薪病假日的累積
| 類別 | 累積速度 | 適用期間 | 上限 |
|---|---|---|---|
| 第一類 | 每服務滿 1 個月獲 2 天 | 受僱首 12 個月 | 最多 36 天 |
| 第二類 | 其後每服務滿 1 個月獲 4 天 | 首 12 個月之後 | 連同第一類,總上限 120 天 |
累積的有薪病假日用盡後,即使醫生繼續開病假紙,僱主亦再無支付法定疾病津貼的責任。
四、五個薪酬結構的實際試算
以下全部假設放連續 5 天病假、已累積足夠病假日。
情況 1:固定月薪 $20,000,過去 12 個月全期支薪
- 工資總額 = $20,000 × 12 = $240,000
- 每日平均工資 = $240,000 ÷ 365 = $657.53
- 疾病津貼 = $657.53 × 4/5 × 5 = $2,630.12
情況 2:同樣月薪 $20,000,但期內放過 30 天無薪假
- 工資總額 = $240,000 − $20,000(該月無薪部分)= $220,000
- 分母 = 365 − 30 = 335
- 每日平均工資 = $220,000 ÷ 335 = $656.72
- 疾病津貼 = $656.72 × 4/5 × 5 = $2,626.88
如果僱主不作剔除,直接用 $220,000 ÷ 365 = $602.74,你每日就少收約 $54,五天差 $216。放的無薪假愈多,差距愈大。
情況 3:底薪 $12,000 + 佣金(12 個月佣金合計 $96,000)
- 佣金屬《僱傭條例》定義下的工資,必須計入。
- 工資總額 = ($12,000 × 12) + $96,000 = $240,000
- 每日平均工資 = $657.53;疾病津貼 = $2,630.12
只用底薪計($144,000 ÷ 365 × 4/5 × 5 = $1,578.08),你會少收超過 $1,000。
情況 4:時薪 $80,每週工作 5 天、每日 8 小時
- 每日工資 = $640;12 個月約 261 個工作天 = $167,040
- 非工作日如不獲支薪,屬剔除天數(約 104 天)
- 每日平均工資 = $167,040 ÷ (365 − 104) = $640.00
- 疾病津貼 = $640 × 4/5 × 5 = $2,560
情況 5:月薪 $18,000 + 年終雙糧 $18,000
- 年終酬金如屬非酌情性質,一般計入工資。
- 工資總額 = $216,000 + $18,000 = $234,000
- 每日平均工資 = $234,000 ÷ 365 = $641.10
- 疾病津貼 = $641.10 × 4/5 × 5 = $2,564.40
五、三種最常見的計錯
- 用「月薪 ÷ 30」代替 12 個月平均。法例要求的是 12 個月平均,不是當月月薪。收入有波動的僱員(佣金、加班費、雙糧)尤其吃虧。
- 不作剔除。把無薪假、上一次病假的日子照樣計入 365 天分母,等於用你「沒收入的日子」拉低你的平均日薪。
- 漏計佣金、加班費、津貼。凡屬《僱傭條例》定義下的工資,都應計入 12 個月工資總額。
六、如果你的病假源於工傷
那就不是這條公式。工傷病假適用《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關鍵分別:
| 一般病假(本文) | 工傷病假 | |
|---|---|---|
| 法例 | 《僱傭條例》第 57 章 |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 |
| 計算基礎 | 每日平均工資 × 4/5 | 4/5 ×「差額」(受傷前月薪與受傷後實際收入之差) |
| 連續 4 天門檻 | 要 | 不設 |
| 用不用掉累積病假日 | 會(上限 120 天) | 不會 |
| 期限 | 受累積日數所限 | 一般最長 24 個月 |
所以求診時務必向醫生說明傷患與工作有關,並確認病假紙上有相應註明——否則僱主或保險公司可以「並非工傷」為由,只按第 57 章的較低金額支付。
常見問題
Q1:放 3 天病假有沒有疾病津貼?
就法定疾病津貼而言沒有,法例要求不少於連續 4 天。但如公司合約提供更佳待遇,則按合約辦理;如屬工傷病假,則不設 4 天門檻。
Q2:兼職員工可以申請嗎?
可以,前提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並符合其餘三項條件。
Q3:4 天病假可否由兩張醫生紙組成?
可以。法例著眼於病假日的連續性,不要求由同一張證明書或同一位醫生簽發,只要日期無縫接連、每一天都有適當醫生證明書覆蓋即可。中間若出現沒有證明書的空隙,則不構成連續 4 天。
Q4:佣金、加班費計不計入?
凡屬《僱傭條例》定義下的工資,均應計入過去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只用底薪計算會令金額明顯偏低。
Q5:病假期間可否被解僱?
除因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違者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元,並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代通知金、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應得的疾病津貼。
Q6:僱主計少了,我可以怎樣追討?
先以書面向僱主提出並要求書面回覆,保留紀錄;如未能解決,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追討時應同時提交過去 12 個月的糧單,證明工資總額與剔除日數。
結語
疾病津貼算得對不對,九成取決於「每日平均工資」這一步——要用 12 個月平均、要作剔除、要計入佣金及加班費。把糧單翻出來自己算一次,往往會發現與僱主給的數字有出入。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並非針對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個案結果視乎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